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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2022-04-15 14:17:38 chenweizhong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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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按照2016年10月1日出台的政策执行,即将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设每年100
  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按照2016年10月1日出台的政策执行,即将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设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针对残疾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2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2022

  目前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当年保费收缴期为1月1日至11月30日。

  其中,当地政府部门对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只有当年缴费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也可以补缴以往所欠年度的保费,但不享受补贴。

  另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辖区(不含双城区)对1-2级重度残疾人群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群,政府为其代缴80元,个人承担自选缴费档次的剩余部分金额,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提示:根据现行的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标准仍按照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进行缴纳,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当年缴费可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缴费补贴,缴费越多享受到的补贴力度越大。另外,黑龙江省还针对重度残疾人群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2022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也不例外,根据目前的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文件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自2016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调了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8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至90元/月。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制度,对参保人员死亡的,从财政资金中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2017年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广大农村户籍居民仍按照该标准领取养老金。

  2022年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5号),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从80元/人月提高到90元/人月。

  据悉,2017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地方财政出资,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70元/人月提高到80元/人月,为黑龙江省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7、2018两年中,连续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黑龙江省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支出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重大改善民生举措。此次提标以后,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每年需增加投入约8亿元,将有近330万老年城乡居民及其家庭直接受益。

  据了解,黑龙江省人社厅继续从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建立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扎实推进扩面征缴,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附: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我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政府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我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我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我省自行承担10元);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我省自行承担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截至目前,我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3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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